签订银行贷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9-09-03 00:00:00

  我们到银行贷款,需要签订银行提供的贷款格式合同,那么签订银行贷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签订银行贷款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一是严格按法律来确认借款人的主体资格签订;二是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填写以防止理解纠纷;三是明确借款用途,以致于合同有效履行;四是严格借款合同履约规定。下面由法大大在本文详细介绍一下吧~

签订银行贷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一、严格按法律来确认借款人的主体资格

  按《合同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可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必须为具有签约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二、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填写以防止理解纠纷

  到银行借款填写贷款格式合同,通常会发生由银行工作人员为你填写合同,但是从合同的效力和签订原则看,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填写以防止理解纠纷。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正意识的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而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所以,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熟悉、了解、理解合同内容、条款,填写过程也是熟悉理解过程。对合同的填写应工整规范,不得错填、漏填、留有空白,合同主体应写全称,主从合同内容相互对应,不能矛盾。防止合同填写漏项,防止出现经济纠纷时,因合同理解分歧,对贷款人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明确借款用途

  目前银行业普遍存在借新还旧即借新贷款用于归还借款人的老贷款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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