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杭州人社部点名,劳动合同网签!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9-11-08 18:18:17

这两天不少HR朋友给我发来这么一条新闻: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还贴心地给我划出了重点:


网签劳动合同

 

这是一份七月就已印发的文件,在最近再次热闹起来,其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不妨借着这个“旧闻”来做一些解读。

 

1、整合网签劳动合同,建设“智慧社保”平台

关注政府新闻的朋友都知道,“最多跑一次”和“优化放管服”这两个高频词。图示的《杭州市人力社保系统2019年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文件,列举了六大工作要点:构建更加完善的业务标准体系、打造便捷高效的人社服务体系、加大信息支撑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改革配套工作、完善保障措施,共24条内容。

其中“网签劳动合同”出现在第十三条,作为“加大信息支撑力度”章节中,建设“智慧社保”平台的一个整合节点。其意义是加强城市大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应用,防范化解风险、提升公共服务。

至此,我们再一次看到了政府单位对网签合同的发声。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该章节第9、11、15条,对“数字化”“电子化”的直接点名,这也正契合数字中国、数字政务的风潮。


文件

 

作为数字化应用之一,电子合同的价值正日益凸显,而劳动合同电子化,也已成为市场、学术、司法各圈层热议的话题。

 

2、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属于书面合同吗?

在过去,人们一般认为,纸质合同才靠谱,签约必须白纸黑字才算数,这种沿袭了千百年的“肌肉记忆”正在发生改变。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这也是电子签名出现的“初心”),人们开始不再固守旧识——电子支付、电子发票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变人们的习惯,电子劳动合同也正在成为向人们走来的现实。

纸质合同签署不便、传输不便、管理不便的问题,许多人都已了然于心——如果你没有,那是你“习惯成自然”,因此没发现而已。

不少人并非对新鲜事物不感兴趣,尤其当它看起来很美时。但真正让人们想触碰又缩回手的,是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事实上,以电子劳动合同为有效证据的判例数量,正呈递增之势,其中仅法大大电子合同相关事实判例,目前就已有200多起。在9月清华大学的一次研讨会上,数十位各界专家共同就“电子证据与劳动法”展开探讨:对于电子劳动合同,学界认为,这是大势所趋;司法界持“态度上宽松,使用上严谨”的开放观点;企业代表则认为,电子合同代表的电子证据,应成为一种普世的证据形式。

关于这个问题,还有一种提法是,电子合同是否属于书面合同?对此,可以引用法大大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法务官梅臻律师的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书面”是否仅限于纸质的载体,劳动法律目前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也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该条解释应该同样适用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解释。

另外,司法实践中也不断有法院坚持“书面不限于纸质载体”的观点。如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浙台民终字第812号判决书》中载明:“本院认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书面合同的形式应为能客观反映一定内容的有形载体,而非仅限于纸质合同。”并在此案中,将劳资双方来往的电子邮件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3、行业版产品发布,电子合同走向专业领域

在10月20日的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法大大电子合同HR行业版产品在“互联网之光”博览馆正式发布,标志着电子合同从行业通用模式走向了更垂直的专业领域。其背后原因,正如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党委书记张宇泉在首届中国电子合同大会上所说的那样——电子合同是人力资源行业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四化体系的重要节点。法大大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做了率先布局。

此前,美团、携程、陌陌、58 到家、上海外服、CDP 等标杆企业,都已启用法大大电子合同处理内部人事文件管理工作,同时法大大也已和腾讯、微软(中国)、Oracle、SAP、金蝶、薪太软、劳勤、智思云等在人力资源领域达成战略合作关系。截至2019年3季度,法大大电子合同平台累计合同签署量已超30亿份、累计签章调用量超300亿次,平均每日合同签署量已达960万份。

除了提升体验、保障合规之外,电子合同,也成为了部分企业未来沉淀数字资产的一个前瞻性策略。这与国家整体倡导信息化的步伐亦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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