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放合同无效的责任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9-11-11 15:23:45

无效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无法产生法律效力。我国的《合同法》对无效合同作了详细的规定,那合同无效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技术开放合同无效的责任有哪些?一起和法大大来了解一下上面这两个知识点吧。

技术开放合同无效的责任

一、合同无效的禁止性规定: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合同无效,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合同法52条规定的五种。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二、技术开放合同无效的责任: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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