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0-03-11 00:00:00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
文件明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该文一出,至少释放了两个层面的重要信号:
1、肯定了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其为书面劳动合同,直接且清晰地回应了此前诸多企业、HR及员工顾虑的问题:有法律效力吗?相关部门认不认?——有效,且适用。
2、对合法合规的电子劳动合同需满足的条件做出要求:完整、准确、不被篡改,为企事业单位在选择供应商时提供参考依据。
事实上,电子劳动合同在市场早有应用实践,以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法大大为例,携程、搜狗、海底捞、完美、天虹集团、丽珠医药、利丰、帆软软件、森马、斐乐、银鹭、太平鸟等均已在HR场景启用法大大签署相关人事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