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修改民诉证据的决定》施行!一文get可靠电子数据存证

来源:法大大 “实槌”菜菜子发布时间:2020-05-06 00:00:00

背景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划重点

1、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予以认定,从“如何判断真实性”的角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2、特别对于中立第三方平台记录和保存的电子数据,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数据真实性予以推定确认: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可直接认定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那么问题来了

  • 为何“中立第三方平台”和“公证机关”这两个主体被特别强调?经这两类机构记录和保存的电子数据,是否比企业自行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真实性更高?(目前主流的存证方式:中立第三方平台、公证机关、企业自行记录保存)

  • 是否只要是第三方平台和公证机关保全的电子证据,均可以被法院采信?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我们或许可从以下两个案例得到启示:

 

1、企业自行出证难以,证明文件未篡改,导致败诉

案情:A公司称和自然人B在线上签订了房抵贷业务的协议,要求B履行还款义务。A公司提交了协议的网页截图,B提出未签订过协议,且不认可协议内容。


案情

 

一审法院认为相关协议落款签名为打印字体,无法显示为签名原件,且A公司由于系统业务迭代,原金融产品已下架,所以未能提交系统演示这些合同形成过程,难以证明未篡改过合同内容,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签署行为是B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不足以证明上述合同真实性,最后判决A公司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A公司败诉

 

分析:本案中,提交的网页截图为企业自行出证,它指的是企业员工或其代理人通过拍照、下载、截图等方式保存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存证方式。

企业自行出证操作简便,成本低,但是由于电子数据由企业自行掌握并出具,难以自证未篡改,证明力相对较弱,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低,通常需要其他证据佐证。

第三方平台存证,采用时间戳、哈希算法、区块链技术,将电子合同的签署时间、签署主体信息、合同文本哈希值等数字信息在操作发生时即保存在数据库中,保证数据无法被篡改。

第三方平台存证符合了硬件、软件环境与运行状态的可靠性要求,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形、易篡改、难固化的电子证据被法院采信为可信证据的难点。

结论:相对于企业自行出证来说,第三方平台存证服务更客观、公证,电子证据真实性更高。


2、第三方平台结果存证服务,无法证明电子证据生成过程,导致败诉

A公司诉B报社,在其微博使用了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某作品作为配图,请求法院判决B报社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

A公司提交的证据,是由一家第三方存证平台出具的“电子数据保全证书”,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胜诉;

但二审时,法院重新审核了该电子证据,认为不足以证明B报社存在侵权行为,法院给出的判决败诉理由为以下两点:

1)该“电子数据取证证书”非由法定公证机构出具,性质不属于公证文书,应作为普通电子证据审查;

所谓第三方平台自行出证,指的是取证、出证的主体为第三方存证机构,公证处只对二次hash值传输结果进行校验。一方面,该文书出具主体为第三方平台,性质为普通电子证据;另一方面,电子证据的首次取证行为由于是直接暴露在第三方存证机构,而非经过公证处,无法保障其取证环境清洁度,审判实务中存在需要二次证明/验证的诉累。

 

第三方取证出证 vs. 公证处取证出证

△ 第三方取证出证 vs. 公证处取证出证

 

相较第三方平台自行出证,更好的方式是第三方平台与公证处联合出证:

由第三方存证平台提供技术支持,一方面,电子数据的生成、传输、提取、固化过程,全部由公证处见证保全,保障了取证、固证环境的清洁;另一方面,出证主体为依法设立,依法独立行使公证功能的公证机构盖章,出具的文书即为公证文书,根据《修改决定》第九十四条,除有相反证据外,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三方平台与公证处联合出证

 

2)该电子证据本身无法反映其形成时间、形成方式、形成环境等形成过程的具体信息,并且涉案“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的验证方式仅能证明电子副本与留存于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一致,而不足以证明其留存于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形成过程中操作环境是否清洁性、取证方式是否规范性、取证结果是否真实、完整、取证结果上传服务器之前是否经过篡改。 

A公司采用了第三方平台的结果存证服务,指的是是在行为发生后,被动的接收到企业传输给第三方存证机构的hash值,随后将hash值二次传输给公证处。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只见证了从第三方存证公司传输过来的hash值是否被篡改,取证的环节停留在结果层面,对于数据如何生成,以及生成当下的真实性是无法追溯证明的。

 

第三方结果存证 vs. 第三方过程存证

△ 第三方结果存证 vs. 第三方过程存证

 

相较结果存证服务,更好的全流程存证服务则是在行为发生前即介入,实时见证电子数据的生成、传输过程,最终将其存储固化,以电子合同签署为例,会从用户登录地址、appid、签署时间、返回验证码时间、路径、数字等信息均做取证、存证。

 

第三方结果存证 vs. 第三方过程存证

△ 第三方结果存证 vs. 第三方过程存证

 

所以,采用什么样的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最可靠,最容易被法院采信?

它需要满足五大条件:

1、 立场中立客观

2、 取证环境清洁可靠

3、 证明内容真实完整

4、 出证主体权威公证

5、 数据传输安全稳定 

法大大实槌可信电子证据平台为例,它属于中立第三方存证平台,且拥有独家专利技术,采用公证处清洁服务器实时见证业务发生完整过程,前置获取电子数据并固化,在确保电子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在法律规定的要求下,同步校验签约双方的签约主体、意愿及流程,并形成公证处盖章的证据保全报告,全程仅需5分钟。 

法大大实槌可信电子证据平台最大化程度还原线下完整公证业务流程,降本增效的同时,最大程度确保合同签署环节所涉及到的证据链的完整、准确且不可篡改且真实有效。同时,取证过程中的hash值同步上传区块链,通过节点共识、分布式存储、互为备份,保障数据的安全未篡改。


实槌 VS 其他第三方存证平台 VS 企业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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