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劳动合同应用有了政策“撑腰” | 法豸专栏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布时间:2020-07-06 00:00:00

这是法大大在国家级媒体《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刊发的第5篇专栏。

该专栏于2019年7月11日首发,本篇原文载于杂志2020年第6期,第40页。法大大同时也是该杂志的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电子劳动合同应用有了政策“撑腰”


新冠肺炎疫情无形中推动了企业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的进程。电子劳动合同作为纸质合同的有效替代形式,其降本增效的优势在特殊时期更加凸显。在市场需求的驱动下,政府部门也频频出台相关政策,推动电子劳动合同的普及和应用。


电子劳动合同相关政策密集释放

2020年2月11日,人社部就业促进司司长张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高校毕业生优化服务,扩大在线办理事项,鼓励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

3月4日,人社部发出《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月22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消息,将在北京市推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随后不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再次明确了电子劳动合同的“书面劳动合同”性质。

相关政策解答和信息发布明确了以下3层含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合法且有效;

·电子劳动合同属于书面劳动合同,诉讼中将获得认可;

·北京作为首都,其系列动作具有示范意义,电子劳动合同全国推行,指日可待。


电子劳动合同应注重“证据力”

山东省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刘大雄此前在《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理事会举办的“地坛之声”上表示,从仲裁院的角度来看,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是否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是否能够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准确、不被篡改,是裁审过程中关注的重点。

《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指出,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因此,企业在筛选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商时,要注意考察3个方面的情况,即电子劳动合同“证据力”、可查判例数量及与权威机构的合作情况。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显示,国内领先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法大大,其电子合同已获得国内近70家法院的事实判例认可,其中不乏电子劳动合同案例。截至目前,法大大已为客户提供超过5000份的出证报告

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宋靖表示,对于涉及电子劳动合同的案件,仲裁院的关注重点有二:协商一致及存证效力。因此,与权威机构的合作情况,也可作为企业考察电子劳动合同供应商的标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法大大在电子合同服务的基础上,还打造了“实槌”可信电子证据平台。通过打通和公证处以及司法鉴定中心系统的连接,“实槌”可实现电子劳动合同签署、存证、司法鉴定、争议纠纷在线处置等环节的全流程线上处理。目前,已有部分银行及国企采用“实槌”可信电子证据平台。

在疫情突袭和政策推动的双重刺激和长远影响下,当前无疑是企业布局电子劳动合同的好时机。中智、携程、搜狗、海底捞、完美等企业都早已在人力资源管理场景中启用了法大大电子合同的应用。

法大大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法务官梅臻表示,如果此前有部分企业出于种种原因,而对电子劳动合同应用有所疑虑,那么近期以来有关部门的频繁发声,显然是为电子劳动合同的应用和推行注入了“强心剂”——这一方面印证了部分企业提早布局的前瞻性,另一方面也足以打消仍在观望的企业的疑虑。

市场需求强烈、产品应用成熟、政策法规推动,电子劳动合同未来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