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律依据 电子签名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3-24 17:58:04

随着无纸化时代的到来,以及疫情的影响,人们不断追求更加便捷高效的生活和工作方式。电子签名的推广应用是大势所趋,其背后真正操作的是数据,而不是实物本身,突破了传统纸质材料的弊端。如何从法律角度正确理解其效力,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尤为重要。本文以“电子签名法律依据”为指导,对相关法律规定解释如下。

电子签名法律依据 电子签名相关法律法规

电子签名相关法律法规

01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02 条文解读

电子签名的定义及内涵

《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定义,实际是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形式(电子形式、包含于数据电文中),并从功能、效果的角度对电子签名提出了要求,并没有具体限定电子签名的实现方式或技术手段。

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

就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而言,无论是《民法典》合同编还是《电子签名法》,对于一般民事行为中适用电子签名的行为均予以支持。即便如此,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文书不能适用电子签名:1.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2.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签名的生效要件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于该规定,实务中认定涉案电子签名是否属于“可靠的电子签名”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关于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构成要件,《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了四个要件,对于第(一)、(二)项要件而言,应当注意当事人将本人证件及相关信息授权他人办理电子签名并由他人使用的,实际系一种民事授权行为。他人基于上述授权实施的电子签名,应当按照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处理。该法律关系看似并不复杂,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委托或者将个人证件借于他人办理电子签名的当事人,在产生法律责任后,以电子签名人并非本人且相关收益并非本人获得为由主张免责,此种认知显然与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则相悖,因而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对于第(三)(四)项要件而言,在供应商使用客户提供的管理系统时经常出现争议。不少商事主体为提高运营效率,加强监控,要求供应商通过实名认证在其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为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在此种业务关系中,客户系该管理系统的实际管理者,客户通过篡改管理系统将产生不利于供应商的法律风险。则基于该风险,如果有证据证明数据电文的内容可以被任意改变而不会留下记录,供应商在该系统的电子签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