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内容及解释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4-01 11:32:20

旧版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是关于任职回避的相关规定,对应新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内容及解释

任职回避解读:

关于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主要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关于任职回避的职位范围。

(1)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比如,某部某司正副司长与本司正副处长存在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某部的司长和副司长,在同一领导班子领导下,即使不在同一司工作,存在上述亲属关系的,也需要回避。

(2)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领导职务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如果有亲属关系的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同一个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很难进行监督和管理,即使秉公办事,也难免遭受周围人员的猜疑,对工作开展十分不利。

(3)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里的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担任其他职务、职级的公务员,一般不需要回避。

关于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情形。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这是对任职回避制度实施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作出的补充规定。主要考虑是,由于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任职回避进行一定的变通。基于法律规定的严肃性,为保证任职回避的严格执行,避免管理上的漏洞,作出了必须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