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7-09-21 00:00:00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病历的使用发展迅猛。在美国、英国、马来西亚等国,电子病历的使用已经十分普遍;在国内,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多家医院也开展了电子病历的使用。
电子病历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争议,其中最主要的是电子病历在法律上的合法性问题。传统纸质病历,医生需要在病历上签名以保证其真实性,而采用电子病历之后,相当一部分医院尚未在病历系统中应用电子签名,那么电子病历适用电子签名吗?电子病历是否需要使用电子签名呢?这些问题成为了电子病历推广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一、电子病历适用电子签名吗?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除上述提到的四种不适用电子签名的场景外,其他场景是适用电子签名的。而电子病历并不属于以上四种场景,故电子病历是适用电子签名的。
二、电子病历是否需要使用电子签名呢?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电子病历是适用电子签名的,且电子签名法已指明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么电子病历是否有必要使用电子签名呢?
《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其中保证“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是目前电子病历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患者不认可电子病历的主要原因。而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可以解决以上问题。
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由权威第三方CA给医护人员颁发数字证书,确保了签名的专用权和控制权,且经过医护人员签字的病历内容事后都无法进行篡改,同时在完成签名后加盖“时间戳”,这一整套流程将操作人、来自国家授时中心的权威时间信息、电子病历内容绑定在一起,既保证了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便于后续责任追究。如果患者对电子病历有质疑,司法机构可以在提取医院数据和CA机构提供的对应数字证书信息后,出具一份完整的司法鉴定报告。由此可见,电子病历非常有必要使用电子签名。
电子病历适用电子签名,电子签名的应用满足了法律上对电子病历作为证据的基本要求。随着电子病历给医疗工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需要电子病历操作流程往规范化方向发展,以保障患者和医护工作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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