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梅臻律师发布时间:2015-06-09 00:00:00
一些投资用户活跃的大平台经常会出现“僧多粥少”的现象,很多项目刚发布就被用户秒抢,为保证投资人能随时随地投资,越来越多的P2P平台纷纷推出“自动投标”的计划,由于其方便好用很得投资人青睐。
然而,在这种方便的背后,其法律性质如何?“自动投标”应如何确保合法合规运作呢?法大大首席法务官梅臻律师有话说。
人人贷的“优选理财计划”是最早推出自动投标工具,我们就以此为例来看看自动投标的运作原理:
投资人在人人贷申请加入“优先理财计划”后,进入计划账户中的资金即进入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投标后的回款本金将继续用于优先自动投标而不能被转移出计划账户或提现。锁定期结束后,投资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计划。如果选择退出计划,则投资人在该计划内的债权将进行优先自动转让。完成转让后,转让所得资金及投资回款将不再进行自动投标操作,投资人可以自由支配。如果锁定期结束,投资人选择继续优选计划,则将延续之前的计划操作,同时投资人在之后的时间享有随时退出计划的权利。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到 “自动投标”的一些特点:
(一)投资人选择自动投标后,其投资具体项目的决策是由投资人委托网贷平台作出的;
(二)在锁定期内,平台根据投资者授权的范围,由平台自身代理投资人进行投资;
(三)所投资金用于借贷给他方。
根据上述特点,我们有理由认为:投资人委托网贷平台投标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委托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396条、397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从上述规定来看,“自动投标”完全符合合同法上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投资人设定自动投标的条件其实质是委托人给予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指示。
虽然本人认为网贷平台采用“自动投标”模式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网贷平台在开展“自动投标”业务应注意操作方式的合规性:
(一)网贷平台不宜设定“自动投标”业务的锁定期
有些网贷平台会为出借人参与“自动投标”设置一段时间的锁定期,这段时间出借人不能终止委托关系。本人认为这种操作方式涉嫌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从这条规定来看,设定“自动投标”的锁定期涉嫌违法,但是法律允许网贷平台在出借人提出提前解除“自动投标”时向出借人收取补偿费作为网贷平台损失的赔偿。
(二)网贷平台在“自动投标”期限届满时应当向出借人汇报投资情况
《合同法》第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根据此条规定,网贷平台在出借人退出“自动投标”时应依法向出借人报告在“自动投标”期间网贷平台代出借人投资的项目明细及投资收益明细,但几乎没有网贷平台的日常运营可以达到《合同法》的要求。
(三) 网贷平台不可利用“自动投标”建资金池
评价P2P网贷平台是否建资金池的标准在于看资金流动是否先于信息流动,简单的说,出借人资金先流出到平台指定的账户然后再去匹配项目,就属于建资金池。从“自动投标”的商业模式来看,如果网贷平台不自律,很容易利用“自动投标”工具先归集资金,然后再去匹配项目。
总之,各网贷平台在推出“自动投标”工具时应尽量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避免触碰法律监管的红线。“自动投标”究其实质就是按照出借人设定的条件委托网贷平台与借款人发生借贷关系,在此基础上构建出借人、借款人以及网贷平台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此提醒各网贷平台的运营者,千万不要利用“自动投标”的幌子搞资金池,否则一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则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