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17-11-03 00:00:00

公司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员工试用期内没有达到录用标准,可是公司考虑到招人费时也不现实,公司打算延长该员工的试用期,这样做合法吗?今天我们通过案例来讲讲延长试用期的标准,试用期延长有哪些风险,试用期延长企业怎么做才合理合法?

案例:我们公司聘请了一位经理,约定试用期是3个月,现在离转正已经不到半个月了,近期我们对他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是:该名员工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态度等各个方面都达不到要求,但因为现在招人困难,公司还是希望继续使用他,所以领导决定,与该员工协商延长试用期,并且延长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转正的待遇发放,目的是希望促进他的的能力和态度能够有所改善,与公司长期合作。
  请教各位牛人,这样的薪资设置是否存在引发纠纷的风险?我们在延长期内,还能够做些什么来促进该经理达到转正的标准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可以看出企业在约定试用期时必须合法合理,必须严格按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来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上限。那么因考核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延迟试用期是否合法了?首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考核不合格为由延迟试用期是有重复约定试用期之嫌,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的;其次,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规定可以延长试用期,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并不承认“延迟试用期”一说。

 但是,实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未达到六个月的上限,用人单位可否以劳动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呢?这里要分两种情况:(1)之前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如果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届满,用人单位再来延长试用期,同样属于重复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同样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2)之前约定试用期未到。如果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还未到,考核发现不符合录用要求的,笔者认为是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将试用期调整至6个月的,这种情况下是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是合法的。

综上,本案能否延长试用期的关键取决于以下三方面:(1)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必须达3年以上;(2)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3)与员工协商一致,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如果员工不同意协商延长试用期,建议直接解除)。

2.延长的试用期薪资按转正工资发放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此可见试用期工资约定只存在下限,并没有上限。一般来说,试用期工资最好设置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样劳动者会将转正考核放在心上,如果转正与试用期都一样,员工甚至会刻意回避转正,毕竟试用期劳动者想要离职,提前3天提出就可以闪人了。

3.如何让该经理达到转正考核的标准呢?

从案例里我们可以看出公司还是倾向于继续培养留用的,那么企业就有责任来进行指导培训,使其达到考核标准。HR部门首先要与分管该部门的领导进行沟通,明确该经理岗位的胜任能力要求,找到该员工的薄弱环节,结合考核的标准并制定针对性的培养计划。另外,HR部门和该经理分管领导也要多与该员工沟通,很多时候空降中层的快速流失并其非能力不行,而是企业没有很好的引导使其不能适应并融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