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5-08 16:53:00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2-01-01

公布日期:2021-12-29

上海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组织和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街道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安排,定期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报告,研究解决街道人大工作的重要问题,推动人大街道工委依法有序开展工作。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与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的业务指导,增进与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协同,共同推进相关专项工作。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街道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反映代表意见和建议,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三)加强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等代表联系群众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和服务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和群众活动,听取和反映选民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服务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协助代表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协调和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处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服务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向选民公开代表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履职情况等,按照规定做好代表履职登记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交办,在街道辖区内办理以下监督、选举及其他工作:

(一)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参加对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工作的评议活动;

(二)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意见,听取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三)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四)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街道落实民生实事项目等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六)协助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等工作;

(七)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区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协同推进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支持协助设在街道辖区内的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和反映基层群众对立法及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为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设立为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群众做好参与立法、监督执法、促进守法和宣传普法等工作。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专职副主任一人,委员三至七人。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一般由街道辖区内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担任。其中,主任应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担任。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不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应当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主任列席。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街道辖区内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和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工作平台较为集中的人大街道工委可相应增加配备专职社区工作者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监督检查、工作调研、联系代表和群众、意见建议交办、学习培训等工作制度,推进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出席。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报告以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讨论通过。

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并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

街道办事处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区持续发展的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的组成人员参加。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街道工委的组成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指导本区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建设。人大街道工委根据有关要求,负责建设和管理代表联系群众平台,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编入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等平台,联系选民和群众,开展履职活动。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在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调查研究、联系选民和群众等活动中收集的意见建议,由人大街道工委分类处理,属于街道职权范围内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理;不属于街道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向代表反馈。

第十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所需承担的交办工作,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作出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明确办理要求,加强工作指导。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根据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情况,反馈工作结果。

第十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完成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工作后,应当及时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与相关报告一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区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相关工作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审议相关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其他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研究处理情况可以由人大街道工委向代表通报。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对相关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将有关问题列入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确定联络员负责与街道辖区内的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日常联络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开展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工作时,应当健全工作机制,整合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街道辖区内的其他平台资源,拓宽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的渠道,听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群众、街道有关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协商,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搭建交流平台、建立信息化系统等加强服务保障,并完善意见采纳情况反馈、通报表彰机制等,不断提高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纳入街道部门预算,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人大街道工委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应当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人大街道工委干部的能力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产业园区(开发区)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设立为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开展立法联系点相关工作,参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