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5-08 17:43:52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05-21

公布日期:2021-05-2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1年5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予以具体实施。

二、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体现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审议工作重点。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党中央和市委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

三、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做好专题调研的组织工作。有关委员会组织专题调研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市民代表等参与。专题调研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市人大对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听取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加强日常工作监督与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结合,在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听取政府专项报告过程中,将对口联系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及绩效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协同推进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监督调研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管理现代化提升等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和本市工作大局,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优化国资布局结构,落实稳增长促发展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等情况;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深化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创新策源能力,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等情况;优化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政策制度,建立盘活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新模式和通道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日常资产管理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资产共享共用、使用效益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等情况;规范国有资本运作,强化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等情况;

(九)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保障社会民生重点领域情况;

(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特别是尚未整改或者正在整改的问题、体制机制性问题以及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可以开展专题询问。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五、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同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

本市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

本市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六、本市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审计整改监督与国有资产监督的结合,加强对审计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推动政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七、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依法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八、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并通过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

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预警分析作用。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预警信息,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处理情况,推动问题切实解决。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健全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九、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中提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对整改不力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开展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十、各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十一、本决定自2021年5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