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5-08-05 00:00:00
作为电子合同法律管家,法大大(fadada.com)可谓阅尽各类合同,也经常会碰到一些令人吐槽不能的奇葩合同。最近小编碰到一个非常神奇的合同,非常精简,精简到连违约条款都木有,那么这样的合同是否有问题呢?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违约条款那些事儿。
作为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和重要凭证,通常合同条款中会约定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要承担相应责任。
违约责任到底该怎么约定呢?
现行《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以下几种:继续履行(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做)、赔偿损失、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请求减少价款或报酬(适用于买卖合同等双务合同)。
对于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的选择,出于简单便于操作的考虑,多数公司会采用违约金条款,将违约责任量化。
违约金数额是可以任意约定的么?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实际上可以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大概范围为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因此即使约定特别高额的违约金,也可能发生被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以“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理由予以减少。
实际上,公司在各种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上,应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责任承担形式,以便保护本公司的利益。比如在损失构成可能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就不适宜于采取赔偿实际损失的方式。另外,在双方合作基础破裂的情况下,也不适宜采取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让我们来说回文章开头提到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条款的情况。那是不是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对方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呢?
当然不是!(这么想的人简直是too naive~)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条属于对于违约责任原则性的规定。即使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时候,也适用此条追究对方责任。
而之所以特别重视预先约定违约责任,也是为了公司在发生违约风险之前,基于合同目的对于违约责任方式予以区分和合理配置,以利于日后违约发生时的争议解决,实现公司利益的最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