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5-24 11:20:55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是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2020年1月7日,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0年5月1日其施行。
1、找准存在问题,明确责任主体
农民工资支付的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平时只发基本生活费、待项目结束或年终结算时再向农民工支付大部分工资。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既不编制工资台账,也不提供工资清单。
一些单位以保管工资为由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等。
《条例》明确规定:
农民工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按规定的周期和日期足额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农民工社保卡或银行卡。
《条例》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作了明确:
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2、单列农民工工资,防止挪用拖欠
《条例》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分账管理、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农民工实名制、维权告示。
保障工资来源(从哪来)、确保工资安全(放在哪)、明确发放主体(谁来发)、保障发放到人(发给谁)、加强监督(谁监督)。对公支付全环节进行制度设计。
3、提升违法成本,强化监管措施
《条例》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施工总承包单位:
未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政府投资项目: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足额拨付,还可通报、约谈有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条例》还强化了监察执法手段
人社部门经批准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相关单位不履行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决定的,人社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条例》确立了监测预警制度
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及时实现不同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并对地方人社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指标变化,开展监控预警的做法予以确认并加以保障。
4、劳动者有关救济渠道
劳动者在遇到被拖欠工资问题时,除向当地向劳动执法部门报案,通过调节或立行政案件进行查处外,我国在《刑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对保障工资支付也进行了规定。
刑事处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可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仲裁:因劳动纠纷引发欠薪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去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一般情形为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
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一般情形为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让其工作,或者劳动合同未到期就解雇劳动者
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一般情形为用人单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雇劳动者又不给予补偿
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一般情形为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用工超时却又不给相应的加班费
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一般情形为用人单位不发、少发、迟发劳动者的工资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应牢记这一年仲裁时效时间的限制,遇到困阻必须在一年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会面临因超过仲裁时效而导致仲裁请求不被支持的结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向当地信访部门咨询、反映情况。需要注意的是: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过程应当听从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指引,理性平和地反映诉求;
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意见的上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核;
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可考虑通过其它渠道依法依规提出。
5、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
劳动者在反映诉求时一定要理性平和、依法依规,不要做出以下不理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围堵、冲击上述单位;
拦截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聚众拉横幅、喊口号等。
反映诉求过程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等。
扬言实施报复社会、单位、个人等。
以讨薪为名,组织农民工讨要工程款。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劳动者如在讨薪过程中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对其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