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7-12-27 00:00:00
公司减资需满足哪些条件?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实力及公司财务公信力的一个证据,也是支付能力的背书。在发生企业行为时,企业之间往往会先确认双方的企业信誉,企业经济实力,偿债能力,经营状况等,这也是为了双方达成合作一个必经的过程。那么当公司减资时,是不是一定是企业经营不善呢?公司想要选择减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公司减资条件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这不仅为维护社会经济安全所必须,而且有助于防止利用公司减少资本的规定来规避设立公司必须具有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之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公司减资原因
1、一次性偿付累积债务。由于多年经营亏损累积,即使以后若干年,企业的利润也无法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减资,用以弥补累积的亏损。
2、调整过多的资本。公司成立初期需巨额资金,步入正轨后,资金则有可能过剩,因此亦需减资。
3、增派股息。由于股息是根据资本利润额进行分派的,所以减少资本就能增加股息。同时,还可与“一次性偿付累积债务”结合,一扫亏损,尽早恢复分红。
4、公司合并。这通常是在公司资产平衡时进行。
5、分离部分。将公司中某些部门分离独立时,资产也随之分离,这对企业来说也是减资。减资有形式上的和实质性的两种。形式上的减资是指仅在账本上减少资本,而公司财产不减,比如公司购回一定比例的流通股票,降低面额,将一笔资金归还股东等。因经营状况不佳而需弥补亏损的减资是实质性减资,大部分减资属于这种情况。
三、公司减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