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最新规定(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6-19 15:36:55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9-09-01

公布日期:2019-08-16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8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了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现就具体征收标准和相关事宜作如下决定:

一、我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按30元/平方米执行地区: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平房区、松北区、香坊区。

按25元/平方米执行地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富拉尔基区,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区、西安区,佳木斯市向阳区、前进区、东风区,大庆市萨尔图区、龙凤区、让胡路区、红岗区,鸡西市鸡冠区、恒山区、滴道区、梨树区、城子河区,双鸭山市尖山区、岭东区,七台河市桃山区,鹤岗市向阳区、工农区、南山区、兴安区、兴山区。

按20元/平方米执行地区:哈尔滨市阿城区、尚志市、五常市、方正县,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牡丹江市阳明区、海林市,佳木斯市郊区,大庆市大同区,鸡西市麻山区,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宝山区,伊春市铁力市,七台河市新兴区、茄子河区,鹤岗市东山区。

按17元/平方米执行地区:哈尔滨市双城区、呼兰区、依兰县、宾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龙江县、依安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讷河市,牡丹江市林口县、宁安市,佳木斯市桦川县、汤原县、富锦市,大庆市肇源县、肇州县、林甸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鸭山市集贤县,伊春市原所辖区,七台河市勃利县,黑河市嫩江市、北安市、五大连池市,绥化市北林区、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庆安县、明水县、绥棱县、安达市、肇东市、海伦市。

按15元/平方米执行地区:牡丹江市东宁市、绥芬河市、穆棱市,佳木斯市抚远市、同江市、桦南县,鸡西市鸡东县、虎林市、密山市,双鸭山市友谊县、饶河县、宝清县,伊春市嘉荫县,鹤岗市萝北县、绥滨县,黑河市爱辉区、逊克县、孙吴县,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市。

二、不提高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三、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占用耕地适用税额的80%执行。

四、伊春市按照国务院批复全面完成行政区划调整后,伊美区、乌翠区、友好区、金林区、汤旺县、丰林县、大箐山县、南岔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17元/平方米执行。

五、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3日省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黑政发〔2008〕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