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定的几个常见问答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8-02-02 00:00:00

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定的几个常见问答

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个人收入情况出现多元化的趋势,根据地区、职业、阶层的不同,人民个人收入的贫富差距日渐加大,这致使社会价值观、人民消费水平等出现了诸多的矛盾,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重要职能在于调节收入分配,调节收入差距,这无疑给这一职能的实现增加了难度。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定的几个常见问答,希望对你有帮助哈。

1、“三险一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有什么规定呢?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第五条的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凡购买符合条件健康保险产品的纳税人,应按本通知规定程序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因此,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纳税人,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4、若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扣除标准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5、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按规定取得的救济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7、年所得超12万自行申报时,纳税人个人炒股所得怎么确认是否达到12万元?

答:根据《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8、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哪些所得可以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