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不成该怎么办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8-02-07 00:00:00

劳动争议调解不成该怎么办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调解不成以及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含企业调解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的调解时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种情况是,虽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又反悔的;

第三种情况是,调解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结案的。

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包括: 

 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⑵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⑶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⑷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⑸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与原《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受案范围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这些都是当前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情形,也是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把它们纳入受案范围,使劳动者申诉有据。如“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对派遣用工、学生兼职、个人代理、岗位外包、特殊劳动关系等都可能纳入其中。此外,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解决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面临劳动争议申诉无门的问题。但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