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7-01 14:22:53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00-08-25
公布日期:2000-08-25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0年8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本省多年的实践经验,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执行。
二、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五年计划草案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20天前,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计划草案应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大会。
四、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的审查重点是:
1、计划的指导思想要符合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
2、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符合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体现持续、稳定发展的要求;
3、主要措施要符合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安排好全省重点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就业、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工作等要求。
五、对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六、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确需进行部分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年度计划在10月15日前,中长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20天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并审议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汇报,对计划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听取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8月底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
全省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
七、受主任会议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专门委员会听取汇报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向主任会议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分析研究。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九、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后,应当根据需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的意见和建议。
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可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