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名词解释(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7-04 18:05:04

首先来看看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七章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表见代理名词解释(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名词解释

本条属于命令性规范,同时也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本条的目的是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的界定。

所谓“表见代理”,“谓代理人之代理行为,虽无代理权,而有可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之事由,因而使本人对于相对人负授权人责任之无权代理。”

一般而言,民商法上私法效果的产生应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即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意思自治。而“表见代理”制度则是对于这一原则的有限度突破、例外规定,也是民商法外观主义原则在法律规则层面的体现之一,即表见代理制度是在缺乏被代理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强行将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加之于被代理人身上。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是对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两种价值的折中。

关于表见代理的类型

根据本条的规定,按照表述的顺序排列,表见代理的类别共有三种∶

(1)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3)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代理。

之所以要对表见代理进行上述排序,是因为在上述三种表见代理类型中被代理人可归责性、抗辩事由,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都存在差异。

本条中的“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的表述容易让人产生如下误解∶没有代理权,为何还要认定为表见代理?超越代理权、代理权消灭后也属于没有代理权,后两种类型应该包括在第一个类型中。

实际上,本款中的“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属于自始没有代理权的类型,后两种属于曾经有代理权的类型。在“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类型中,一般都存在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表象。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没有代理权。

即行为人代表了被代理人作出代理行为的时候,是没有代理权。

2、有权利外观。

即行为人在作出代理的行为时,善意相对人有根据相信行为人是具有代理权的,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有被代理人的印章;持有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行为人的职责变更,但相对人却不知情。

3、相对人善意且没有过失。

善意指的是在签合同时,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无过失指的是相对人尽到了其应该尽的需要注意的义务。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可归责于被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