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9-15 10:59:02
效力位阶:地方政策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2-08-05
公布日期:2022-08-05
关于加快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平台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2〕6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根据《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精神以及全省人社数字化改革工作部署安排,决定在全省推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平台(“浙里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平台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凭证,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地位。电子劳动合同可有效解决传统书面劳动合同签订难、易丢失、易篡改、使用效率低等问题,对降低企业用工管理成本,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推行电子劳动合同,是深化人社数字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劳动关系“和谐同行”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任务,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积极稳妥做好电子劳动合同平台的推广应用,不断夯实劳动关系源头治理的基础,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不断加大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平台的宣传力度。各地各单位要围绕电子劳动合同平台具有的智签、智聚和智享等特点和优势,充分利用微信、微博、互联网等载体积极开展电子劳动合同平台的宣传和推广工作。要通过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用人单位的层层培训,全面熟悉电子劳动合同平台的操作流程,确保用人单位应知应会,引导用人单位正确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平台,指导用人单位完成电子劳动合同签署、存量书面劳动合同扫描上传和储存等工作。要加强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新业态平台企业的对接,统筹协调处理数据汇聚的技术标准、接口改造等问题,尽快夯实电子劳动合同平台数据基础。力争到2023年6月底,基本实现电子劳动合同全覆盖。
三、加快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平台应用场景的开发和建设。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电子劳动合同平台和相关系统应用的数据归集与共享,着力突出数据流和业务流协同,以数据流为依据,改造提升业务流,推动制度重塑、流程再造,推动平台体系架构迭代升级。要充分借鉴杭州市试点成果,积极在社保、公积金、人才落户等领域打造一批管用实用好用的民生小事项目,不断拓展电子劳动合同平台的应用场景。同时,要加大应用场景的推广工作力度,吸引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平台,进一步提高电子劳动合同的使用效率。
四、明确电子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电子劳动合同平台依法签署的电子劳动合同,或者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本省数据管理规范和交换共享规范地方标准的要求汇聚至本平台的电子劳动合同,与纸质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定案证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电子劳动合同平台通过扫描等方式上传的电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的,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定案证据。用人单位自建签署系统或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签署系统与劳动者签署电子劳动合同的,应确保其签署的电子劳动合同符合本省数据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要求。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把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平台作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大改革举措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加大推广和指导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平台,并做好平台的维护和咨询服务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鼓励引导职工积极配合并参与电子劳动合同平台的推广应用工作;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引导,规范管理,积极推广电子劳动合同。
各地要根据电子劳动合同平台推广应用情况加强人员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电子劳动合同平台的推广应用工作有序开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