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涌不断的互金江湖,即将迎来怎样的合规大潮?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6-05-03 00:00:00

暗涌不断的互金江湖,即将迎来怎样的合规大潮?


1本期话题导读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各相关部委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份文件,被很多媒体以及同行解读为互金行业以及网贷行业的灭火器。
       自此,行业内部开始流传出流言:是否风口要关闭了??会飞的猪是否要落地了??一时间,各种猜测以及对行业的质疑声此起彼伏。
       可是,作为法律人,我却看到了不一样的光景。危机的出现,常常也蕴藏着转机。对于去年年底的监管落地,我也同样这样看。


  

2风口上的猪沦为刀俎下的鱼?
       如今大热的互金行业,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成为“风口上的猪”。
       曾经的90年代末的互联网,也经历过同样的风口。号称互联网美股第一只中华股的中华网,曾经美国上市当天股价就翻了三倍;这样的财富神话,也同样发生在了网易、搜狐、新浪等身上。
       可20年后的今天,这些曾经创造财富奇迹的互联网巨头或者没落,或者转型。这个行业并没有因为法规法则的出台而没落,异军突起的BAT代替他们成为了新一代的互联网巨头。
       放眼互金行业,监管的发生,对于某些公司而言是危机,可对于某些公司而言却是转机。究竟几何,完全取决于你如何看待。行业的发展,不会因为一个法律法规的出台而走向没落或者消失,如果真的会是那样的结局,那也只是证明这是行业自身发展的局限所限的后果,决不能归咎于一个法律法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则是一个行业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规则的缺失,会让人很难把握一件事的底线到底在哪儿。如何做才能既合乎企业的利益又不触犯法律的底线变得不必再考虑,因为压根都没有法律,又何来法律的底线呢?
       但是,这样是极其危险的,就好比你面前有一条河,而你必须游过去,你无法判断这条河的深度是否超过了你可以承受的范围,强行过河的结果很可能是淹死。
       笔者认为,监管对于行业的影响并不像舆论鼓吹的那么具有毁灭性,更多的是一个风向标和指路牌,在其引导下,行业仍有多种盈利模式以及尚待挖掘的可能性。“风口上的猪”会持续起飞,还是一跌沦为“刀俎上的鱼”,全在个人修行。



转换视角,从镣铐中挖掘福利
       事实上,监管意见稿有几个条款会是行业更加的健康,特别有利于行业的发展。举个例子,比如第九条,网络借贷机构的义务中,很多人看到的是义务,但是笔者看到的是权利。
       实际上权利与义务是一对连体婴,比如监管意见加诸的网贷机构的审核义务、披露义务等,但是在笔者看来,这是从法律上赋予了网贷机构对借款人和出借人进行合法的信息采集和审查的权利,正是因为有了这一条,网贷机构才绕过了个人隐私保护的壁垒,合法的获取并审核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同样,为了审核的需要,接入央行、公安甚至更多政府征信系统成为了可能。
       像这样看起来是义务但是其实也是权利的条款很多,诸如信息披露条款,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必须对外披露核心信息,但是对于行业而言能从各个企业披露的信息中分析出行业的发展和变化,为企业调整战略提供的参考。
       个人认为,这次监管意见的出台对于行业的发展有多重积极影响,一是积极推进资金存管的进度,一个是很多具有线下理财网点、线下加盟的网点开始转型,还有一个是向小微、普惠转型。

福利一:推进资金存管进度
       资金存管在之前就已经叫了很久了,但是不管是银行还是网贷企业本身都是雷声大雨点小。银行害怕存管后,企业出了问题出借人以及监管机构找银行麻烦,而企业对监管是既爱又恨,不敢贸然前行。
       但是监管意见稿出台后,不管是银行还是企业都抱着积极的态度,推进资金的存管,这对于行业而言无疑是健康的,既可以避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嫌疑,又可以在资金安全上保障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债权债务的合法设立。
福利二:促成线下理财网点转型
       在监管意见出台前后,全国开展了一次线下理财网点的大清理,目的是防止某些不良企业假借网贷行业的名义,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之实。
       很多有线下理财网点的企业都开始纷纷关闭线下网点,转向线上。另外,从监管意见第十六条可以看出,线下的资产端是允许的,并且尤其支持线下直营模式,因此,很多加盟模式的网贷企业开始逐渐从加盟转向了直营。
福利三:小微、普惠金融百花齐放
       由于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平台不要混业经营,因此一些从事私募、信托销售的网贷平台纷纷下架了私募、信托的产品。
       从笔者个人的角度看,这个是合理的,因为网贷行业本身的特点就是小额分散,而私募、信托等传统金融产品的特点就是门槛高,不适合网贷行业小额分散的特点,因为为了推销这些高门槛产品,必然会进行拆分,这样就容易出现资金错配、期限错配,造成流动性风险。

冷静应对客观存在的“恶法”
       虽然法律法规为行业提供了依据与参考,但囿于法律的滞后性和法律制定调研的不充分,极有可能导致无法可依的情况或者出现客观上的“恶法”。
       这样的情形,不可避免地给网贷行业,尤其是车贷行业造成了很多现实的障碍。
       大家都知道今年的3月1号,国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本来这个法律的出台看起来似乎和网贷行业关系不大,但是在网贷行业,尤其是在车辆抵押借款行业掀起了风波。
       重点看该司法解释第六条,原文是:“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句话本质上是要保护买受人的所有权和利益,进一步明确登记对抗主义的范围以及控制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但是立法者却并没有考虑在现实的二手车买卖市场上的情况远飞第十六条这种情况可以涵盖。
       以网贷行业的车辆抵押借款产品而言,本质上是在借款人享有所有权的车辆上设置一个抵押权,作为增信的手段,从而保障线上出借人的利益。同时,该车辆很可能是借款人还款的来源的,因此在不质押车辆的情况下,使得车辆所有人可以物尽其用保障其还款的可持续性。但是目前一些从事质押或者二手车买卖的企业看到了其中的商机,他们串通借款人,将已经抵押的车辆质押给从事质押的网贷平台或者质押给汽车金融公司等,类似于一车二押。
       按照正常的法律关系,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车辆,抵押权人对于车辆是享有优先受益权的,在借款人不还钱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但是当该车辆被质押给那些做质押的网贷平台,而借款人不还钱,质押平台就会将车辆卖给第三人,钱就进入了质押平台的口袋。于是这个司法解释的第十六条就成为了质押平台的保护伞。
       为什么这么说呢?第一,车子已经卖给了第三人,即便第三人还没有办理车辆登记,但是买卖是有效的,作为债权人很难主张善意取得。但是卖车的价款已经被质押的平台取得,债权人要主张卖车款的优先受偿将会困难重重。不仅要证明借款及抵押真实存在,还要证明质押权人处置车辆的行为侵犯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并且还要举证买受人支付的对价是否是合理的价格,否则还要主张撤销权,无形中为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设置了各种关卡。即便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赢了判决和裁判,但是执行过程也是慢慢长路,并且很有可能抵押权变成了一纸空文。
       所以,作为法律人,笔者希望我国的立法者必须充分深入调研,考虑周全,而不能之考虑片面的利益,这样很可能宗旨很好,但是一不小心出了一部客观上的“恶法”,给了很多行业内剑走偏锋的企业一个可以钻的大空子。

  互金行业的合规,是一个大的课题,今后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与挑战。笔者也非常希望,业内所有同行能够采取开放的心态,多合作、多交流,努力探索出属于我们自己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