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06-14 18:32:04
未按卖家提示签收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退款时被拒?这该咋办?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A公司在B公司处网购了一台价值16199元的98英寸电视机,在购买时被告知需通电验收,如未通电验收,出现碎屏风险需自行承担等事项。
签收电视机次日,A公司向B公司咨询得知预约安装方式后,随即预约该品牌电视的售后服务部进行安装。安装人员打开电视机包装进行通电,发现屏幕损坏。A公司立即向B公司反映该情况,B公司以A公司未及时验货为由拒绝退赔。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合同合法有效。
B公司虽在A公司购买涉案商品时告知必须通电验收,但是涉案商品系98英寸电视机,A公司通过预约专业人士进行安装检查符合常理,B公司的通知减轻了其自身责任,加重了A公司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属无效内容,A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对涉案商品的检验义务即可。而涉案商品的安装时间并非A公司可以控制,需品牌方的售后部门进行派单安装,据调查,安装人员上门安装时间与预约安装时间的间隔在正常范围内,即A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了检验义务。同时,涉案商品在安装时包装完好,通电后才发现屏幕损坏,而A公司在发现问题后也第一时间与B公司沟通反馈。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B公司向A公司退回货款人民币16199元和利息。该判决现已生效,B公司已履行退款义务。
鹏法君说法
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项重要消费方式。与传统购物方式不同的是,购买电子设备,消费者无法第一时间完成对商品的检验,需要经过下单、送货、预约安装等流程,因此要等到专业人士安装时才能履行商品的检验义务。此时,经营者事先以格式条款、通知等形式,要求消费者在收货的第一时间完成检验义务,否则对有关损失不予赔偿,显然有失公平,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应认定为无效条款。鹏法君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需要专业人员安装的商品,应等到专业人员上门后再拆除包装进行检验,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经营者反馈并留存证据材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供稿:盐田区法院
作者:洪川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