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怎么用,法官以案详解

来源:海淀法院发布时间:2023-06-14 18:41:18

中小企业微光公司如期履约却被拖欠货款,遂将合作的大型企业浩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付货款65万元并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浩海公司给付微光公司货款6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中小企业“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怎么用,法官以案详解

案 情 简 介

原告微光公司诉称,双方于2019年签署了天然气采购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条件,但未有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亦未约定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合同签订后,微光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完成冬季供暖。后经双方对账,确认实际应结算天然气货款共计100万元,但浩海公司仅支付35万元,余款拖欠至今未付。微光公司认为其系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的中小企业,而浩海公司系大型企业,故浩海公司应当按照该支付条例的规定,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浩海公司辩称,对欠付货款的本金无异议。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其无需支付逾期利息。此外,对于微光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不予认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才施行,而双方签订案涉采购合同的时间为2019年。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在签订案涉天然气采购合同时,该条例尚未实施。微光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也未告知浩海公司其为中小企业,仅在提起本诉时才主张其系中小企业,故微光公司要求浩海公司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依据不足。因签订的天然气采购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法院酌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30%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损失。法院最终判决浩海公司给付微光公司货款6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驳回微光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 官 说 法

“中小企业能办大事”。在经济交往中,中小企业因其规模和特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与大型企业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对等常有发生。大型企业欠付款项的久拖不付,加大了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严重影响着中小企业的发展。

由我国国务院颁布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属于行政法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其中,《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结合前述正式实施的时间节点,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实施前的相关企业的逾期付款行为不应适用该条例的相关规定。

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实施后,相关企业的逾期付款行为是否当然适用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进行法律评价呢?在此提示,“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加持,只有在订立合同时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的情况下,才能得以激活适用。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如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诉讼过程中告知对方其系中小企业,则不能主张“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若中小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告知其系中小企业,则合同相对方无法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其系中小企业且应当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逾期利息标准。

本案中,微光公司与浩海公司在签订案涉天然气采购合同时,《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尚未实施,客观上不具备“在订立合同时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的土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微光公司也从未告知过其类型,微光公司仅是在提起本案诉讼后才主张其系中小企业,故本案无法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在此情况下,大型企业浩海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确实给中小企业微光公司造成了损失,那么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酌情予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可以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案件中,法院对“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并不作调整。

此外,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双方公司企业类型的认定也是正确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重要前提。中小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提请认定。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时,在其已明确声明系中小企业的情况下,对该企业类型的核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制定合同条款内容的影响,也应当成为相对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审查内容之一。

后疫情时代,为使助企惠企工作更有针对性、时效性,司法审判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将在“精准”上持续用力,更好的为各类型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充分发挥好司法监督作用。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陈建波 刘丝雨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