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3-06-21 14:30:10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然而,作为邻居的方某和胡某,却因为“一扇门”起了纠纷。
方某把入户门由“内开”改为了“外开”,影响了邻居胡某出行,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入户门的朝向设计有法律依据吗?
业主可以擅自更改入户门的朝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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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门的朝向设计有法律依据吗?
对于住宅来说,入户门就是每户的疏散门,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2023年6月1日即将实施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相关规定,民用建筑的疏散门原则上应采用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考虑到住宅每户人员较少,不属于使用人数超过60人、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超过30人的房间,所以住宅入户门的开启方向并不限制,设计成内开、外开均可。不过,《住宅设计规范》也规定:“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因此,在不影响公共交通和相邻入户门开启的情况下,住宅入户门可以设计为向外开启。而对于一些入户门外走廊不宽的户型,为了避免妨碍楼梯间的交通以及相邻入户门开启时“打架”,会将入户门设计为向内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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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擅自更改入户门的朝向吗?
除非入户门不符合设计规范必须整改外,原则上,业主不能擅自更改入户门的开启方向。业主自行改变原规划建筑设计,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一方面,违反项目原规划建筑设计,另一方面,通常也会侵犯相邻住户的相邻权,妨碍相邻住户通行的需求,甚至造成安全疏散隐患。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入户门外的通道属于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共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实践中,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将通道拦截据为己有等行为,属于占用公共通道的行为,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对相邻住户的生活、出行均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为维持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在未经对方同意且未影响消防安全、未造成疏散隐患的情况下,业主均应维持开发商交付房屋时的原始状态,不应擅自更改入户门朝向。擅自更改入户门朝向的业主,在相邻住户或物业公司提出要求其恢复原状时,应及时将入户门改回原始状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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