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蓟州法院发布时间:2023-06-21 14:25:49
妻子婚内向丈夫借款,离婚后被索要,那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案 情 简 述
我们1999年结婚,2008年至2018年10年间,她4次打借条向我借款8.3万元,说用于个人办事。现在离婚了,我请求法院判令她还钱。
当时借钱是急着买药,迫不得已才打的借条,这些钱都是我们婚后一起挣,不存在偿还的问题。
案 件 审 理
蓟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般都发生于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除此情形外,婚内借款应当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如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订立借款协议或者出具意思表示明确完整的借据,才能认定婚内借款关系。同时,还要看是否发生夫或妻一方将个人所有欠款交付给另一方的事实,以及另一方是否将款项用于个人事务。
本案中,前夫张某所主张的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仅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以及该款项用于被告个人事务,且被告李某提交了,借款用于看病的相应病历予以证明。综上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分别财产制
夫妻双方婚前通过书面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各方所有,对自己的财产独立占有、使用和处分。
夫妻之间应当珍惜缘分、忠诚互信,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如婚前约定了个人财产范围,一般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如夫妻之间发生借款,应当订立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出具意思表示明确完整的借条,表明双方的借贷合议,证明款项的用途、保存交付的证据,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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