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同说是啥就算啥吗?

来源:海淀法院发布时间:2023-07-05 15:16:39

于虹曾在新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书》,于虹认为双方实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新业公司则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于虹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要求确认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与新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新业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0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于虹与新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新业公司支付于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000元。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同说是啥就算啥吗?

案 情 简 介

于虹诉称,2021年7月1日与新业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工作要求全职,于虹从事室外保洁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劳动报酬为月基础工资3000元,绩效2000元,每月15日前以现金支付或划账至卡内。于虹工作至2021年12月31日,后因受伤停止工作。于虹认为已按新业公司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故与新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新业公司辩称,此案涉劳务合同已经由双方实际遵照执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虹和新业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虽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名为劳务合同,但于虹实际为新业公司提供劳动过程中,受公司监督和管理,其从事的保洁工作是新业公司业务范围组成部分,新业公司按月向于虹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考虑以签订劳务合同、合作协议等形式意图规避劳动关系项下法律责任的行为屡见不鲜。

劳动关系项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人身和经济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而劳务关系往往具有短期性、临时性的特点,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不能仅依靠协议名称认定,而应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审理实践中会结合劳动者从事日常工作的方式、劳动报酬的发放形式、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管理的情形等因素综合认定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法官在此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署文件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关注自身权益的保障。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签订不符合真实法律关系的协议的形式掩盖劳动关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