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处于限售期内,能否请求流转分割?

来源:晋江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07-21 11:26:22

近年来,因房市调控需要,各地出台不同的限购政策,其中包括限售期限,即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一定期限后方可转让。

上市买卖走不通,那申请法院分割行不行呢?接下来,大家跟随晋法君了解一则相关案例。

共有房产处于限售期内,能否请求流转分割?

【案情简介】

原告赖某诉称,其与康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8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晋江市池店镇一房屋,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二人名字。后二人因性格不合分手,现因缺乏房产共同持有的基础,请求变更房产登记,并分割房产价值60余万元的份额。

被告康某辩称,同意分割房产,但请求房产判归赖某所有,其平分房屋价值。

【案件审理】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赖某、康某作为案涉不动产的共有人,现均同意分割,但无法对分割方式达成协议,又该共有物难以分割,赖某、康某依法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鉴于二人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可就案涉不动产拍卖、变卖后进行分割。

但本案涉不动产有五年限售期,即根据泉州地区楼市调控政策,案涉房屋登记于2020年2月,须取得不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故,案涉房屋尚在限售期内,暂无法上市交易,不能通过拍卖、变卖方式转让、过户。

赖某请求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对案涉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可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拍卖、变卖执行财产等强制措施,但本案被告康某并非执行案件中负有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的当事人,而赖某在购买案涉不动产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有限售期,现因房屋无法流转而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执行的方式进行拍卖、变卖,没有法律依据,亦可能产生为规避政策而虚假诉讼、滥诉的不良效应,故不予支持。赖某可待不动产权证满五年后再行处理。

一审判决后,原告赖某上诉,泉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不动产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只能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以结婚目的共同购买房屋是大额资产,购买时一定要查清相关的政策规定,尤其注意房屋的流通性,避免婚结不成,连房子也分不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来源:晋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