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那些事,一文读懂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发布时间:2023-08-01 14:39:27

编有按

日常生活中继承问题引发的纠纷,往往会成为和睦家庭关系的障碍。微信公众号推出《家事法官说“继承”》栏目,邀请家事审判法官,针对生活中最常遇见的继承法律问题,提供专业的解答。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同时又存在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必留份、遗产的酌给制度等。确定继承人是处理遗产时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本文就法定继承人的确定作如下解析:

什么是法定继承人?

答:

法定继承人,又称无遗嘱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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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被继承人死亡后,无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赠,且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及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时,方适用法定继承。即法定继承在所有的继承方式中处于最低顺位。

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问题一:

除了配偶、父母、子女这些最亲近的人外,法定继承人还有哪些?平等享有继承权吗?

答: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是法定继承人,但均是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与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同时继承遗产。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不代表遗产应平均分配。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

(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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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法定继承人存在严格的顺位。不同顺位的继承人不能同时继承,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或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方能继承。

问题二:

儿媳、女婿是公婆或者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吗?

答:

女婿、儿媳并非法定继承人。但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可成为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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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儿媳、女婿一般不能成为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尽主要赡养义务后,丧偶的儿媳、女婿,无论是否再婚,均是公婆或者岳父母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其他情况下,虽儿媳、女婿无继承权,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因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三:

继父母、继子女间是法定继承人吗?

答: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互为法定继承人。

法律规定:

解释第1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注解: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互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且同时继父母与其生子女间、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仍然可以相互继承。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相互不能继承。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继父母与继子女相互不能继承。

问题四:

养兄弟姐妹之间是法定继承人吗?

答:

养兄弟姐妹之间互为法定继承人。

法律规定:

解释第12条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注解:

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兄弟姐妹之间互为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与亲兄弟姐妹间相互继承的权利丧失,不再是相互的法定继承人。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兄弟姐妹间不能相互继承;同时,未成年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亲兄弟姐妹之间恢复相互继承的权利,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亲兄弟姐妹间继承权利是否恢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问题五:

继兄弟姐妹间是法定继承人吗?

答: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互为法定继承人。

法律规定:

解释第13条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注解: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互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同时与亲兄弟姐妹间仍互为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中特有的代位继承人

问题一:

什么情况下存在代位继承?

答:

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注解:

被继承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早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才发生代位继承。晚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而可能是转继承。只有法定继承中才存在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遗赠中不发生代位受遗赠。

问题二: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是指那些人?

答:

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

法律规定:

解释第14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注解:

民法典并未将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列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但通过代位继承制度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均可代位继承,且不受辈分限制,即不同辈分的晚辈可同时代位继承。如,子女可代父亲之位,继承祖父的遗产,同时,孙子女也可代祖父之位,继承曾祖父的遗产。

问题三:

被继承人子女的继子女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吗?

答:

不能成为代位继承人。

法律规定:

解释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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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被继承人的子女(含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均属晚辈直系血亲范畴,享有代位继承权。在一般的法定继承中,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是法定继承人。但在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的继子女,无论是否与被继承人的子女形成扶养关系均不属于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问题四: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继子女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吗?

答: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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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限制兄弟姐妹的继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故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均可代位继承。此时,只有兄弟姐妹的子女才能代位继承,辈分有严格的限制,范围较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要小。但相较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继子女无代位继承权,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问题五:

两类代位继承人存在先后顺位吗?

答:

存在先后顺位,不能同时代位继承。先由被继承人已故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位)。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没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才能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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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根据民法典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存在顺位先后,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能继承。当被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任意一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者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遗产时,不发生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自然不能继承,其子女亦不能代位继承。

法官说法

法定继承制度设计得如此细致周密,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庭伦理和财富传承。但继承的发生本身就是一件令人悲伤和遗憾的事情,它意味着一位亲人离别而去,世间少了一位与你血脉相连的人,少了一位多少年来依然记得你乳名的人。

“身前身后事茫茫,欲话因缘恐断肠”,继承制度定规立制,使得身后事不再茫茫,薪火相继、传承有序。

但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继承制度无法解决身前事之茫茫,无法弥补子欲养而亲不待的缺憾。亲情无价,此生一别,再无邂逅。愿人皆有爱,珍惜当下,在爱与被爱中感悟生命的真谛、领略人生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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