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困难面临破产 高管却主张巨额薪酬

来源:淇县法院发布时间:2023-08-03 13:47:17

案情回顾

某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项目,2018年9月高某入职,被任命为该公司工程技术总监,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实发月工资12000元左右,但公司经营期间开发项目长期停滞,楼盘建筑工程烂尾。2021年12月2日某公司发布《告员工书》表示无法继续经营,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高某称经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同意补签了劳动合同及薪资协议,给予高某年薪288000元,但张某否认协议的真实性,高某为索要薪资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高某不服,向淇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至今薪资及各项费用13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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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淇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查明,高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和薪资协议真实性存疑,无经双方合意达成上述协议的证据,上述协议上仅加盖了公司公章,无授权人签字的证据,高某主张的工资数额公司无会议记录,协议上所有手写部分均系高某本人书写,薪资协议等与高某陈述制作形成的时间目的相互矛盾,薪资协议内容不真实。综上,高某有隐瞒重大事实的不诚信行为,对其提交的合同等证据不予采信,要求的巨额薪资报酬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高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与公司利益、商业行为密切相关。淇县法院在审理涉及高管主张巨额薪资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总结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在法律适用中应当审慎辨别和严格把握以下几点:(一)在证据意义上,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需要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有别于企业的一般职工,在索取薪资报酬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等证据,佐证该公司欠款证明的真实性,对于工资明细对账单等孤证,即使得到公司认可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应进一步要求其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或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账目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三)公司高管负责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一般掌控公司印章等,公司高管要求公司支付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时,应严格审查公司高管提供的证据,审慎认定公司拖欠高管工资报酬的事实,避免公司高管自行制作虚假的证据损害公司利益。

法官说法

高管主张巨额薪资,应负更高证明责任,以防止公司以此种方式转移资产,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借诉讼拿走高额虚假工资,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当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时,剩余资产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公司债务的增加无疑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谨防公司高管通过主张高额劳动报酬的方式与公司串通转移资产,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淇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