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位劳动者都该知道的45个法律常识

来源:人民日报发布时间:2023-08-22 11:06:43

每位劳动者都该知道的45个法律常识

关于工作时间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关于工资支付

4.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工资应当以货市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8.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9.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club-2492011_960_720.jpg

关于加班

10.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150%的工资报酬;

1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1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关于带薪休假

1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5.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6.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7.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8.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19.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0.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关于社会保险和福利

21.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验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

22.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23.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24.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25.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关于劳动合同

2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7.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8.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9.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0.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试用期

3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80%,并不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5.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关于女职工

36.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7.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8.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9.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0.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天的产假。(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各地产假天数详见当地规定)

4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关于未成年工

42.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3.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4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5.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