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8-22 11:27:18
带薪年休假的的法定标准
带薪年休假,是依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行政法规)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规章)规定的。
带薪年休假的的法定标准是: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关于年休假的安排时间是这样规定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违规处理规定:
1.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2.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 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3.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 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 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