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最新《电子签名法》已施行,不动产转让迎来“春天”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9-04-25 10:49:58

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做出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修改条款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正式!最新《电子签名法》已施行,不动产转让迎来“春天”


解读

修订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公布,2005年实施)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了不适用电子签名的事项包括“(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基于本次法律修订对该项的删除,也意味着对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和供电公用事业服务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相关限制被取消。该项修改施行后,上述文件的签署同样可以使用电子签名,允许在办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移登记和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使用电子文书。

修订后现有《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条款变更为: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过去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现在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此后,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同样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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