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税务局发布时间:2023-09-06 17:38:10
建设教育强国是基础工程,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近年来,围绕支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近期也对现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快跟随我们的脚步一起来学习下!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1、提供学历教育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优惠内容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举办培训班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优惠内容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开办校办企业
职业学校校办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提供幼儿园保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托儿所、幼儿园。
优惠内容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非学历教育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
享受主体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学校自用房产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优惠内容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7、学校占用耕地
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学校、幼儿园。
优惠内容
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8、学校承受房屋土地
非营利性学校承受用于办公、教学、科研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非营利性学校。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学校及教育机构承受用于办公、教育、科研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