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9-06 17:47:33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电子数据的应用日益广泛,除了带给广大群众更加方便、快捷的体验外,也成为了新的证据形式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在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电子签名形成的证据效力意见不一致时,法院如何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上的电子签名进行真实性和可靠性审查呢?
近日,榆中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被告岳某某在某APP向原告甲公司签订的一份“个人承诺书”是确认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证据提交后,因为承诺书落款处承诺人岳某某的名字系打印的楷体,不是其本人手写签名,法官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一时难以确认。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甲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数据取证保全报告》,经过审查,法庭确认了这份证据的真实性。
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某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数据取证保全报告》,通过电子签名数据信息等方式,验证了案涉承诺书自签名以来文档未被修改,签名确系岳某某所签。据此,法院确认案涉“个人承诺书”的真实性并认定甲公司提交的关键证据“个人承诺书”上的签名为岳某某的电子签名,依法确认该承诺书为有效证据。
电子签名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签名,电子合同数字签名的外观形式包含文本式,即数字签名外观是一组无个体特征的通用字体文字,例如楷体、隶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电子数据证据是电子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具有数字虚拟性和技术依赖性等特征。那电子数据都有什么?电子数据保全公证常见途径有哪些?电子数据保全公证的优势在哪里?
哪些属于电子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电子数据保全公证常见途径
途径一:前往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按照传统的网上取证一般应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公证员要对所有的电脑操作步骤、时间和进入网页的先后顺序及对出现在电脑屏幕上的网页内容的复制过程实时现场进行监督,实时打印或拍照,录像。取证完成后,公证员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向申请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数据保全公证书。
途径二:通过“公证云”平台,公证云APP进行自助式存证。通过公证云平台/公证云APP办理的各类自助存证业务:手机取证(电话录音,现场录音,手机拍照,手机录像)、网页取证、见证实录。在公证取证环节,全程通过“公证云”采集原生数据,实时计算原始的电子数据指纹(MD5)并上传至公证处云服务器端进行数据固定和加密,而后保存在随机开辟的内存空间中(并未在手机中落地存储),保证了“证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实现智能化公证取证。取证完成后,系统会自动进行实时保全,并对保全的文件进行校验,加密后提交公证处后台服务器保管,同时生成电子数据保管函,申请人根据需要可申请出具公证书。
原标题:网络平台电子签名是否等同于手写签名(主标题)
法官:《数据取证保全报告》可证明其效力(副标题)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来源:兰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