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称公章不是自己的,谁应担责?

来源:广州市法院发布时间:2023-09-18 11:30:40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订立合同是重要的一环,签字盖章意味着当事人达成合意,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在被告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后,被告公司称签约人不是自己的员工,签章也不是本公司的公章。此时,被告公司是否还需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王女士在广州居住多年,户口一直在外地。因其想落户广州,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叶某,叶某自称其有能力帮助王女士办理入户事宜,只需缴纳九万元就能落户广州。王女士对此心动不已。

于是,在叶某的带领下,双方一同进入广州某教育投资公司的办公场所,并在该办公场所内签订《职称入户服务协议》,约定:该公司协助王女士通过高级职称证书考试并办理入户事宜,公司收取服务费90000元,王女士应在签订服务协议当天支付总服务费的50%,拿到广州市入户指标卡后支付剩余尾款50%。上述协议甲方盖章处盖有该教育投资公司的印章。

王女士依约向叶某转账支付入户服务的首款45000元,叶某向其出具《收据》。该收据收款单位盖章处盖有教育投资公司印章。

后叶某告知王女士因故无法为其办理落户事宜,王女士要求退款,但叶某仅退回款项7000元。经多次催讨无果,王女士将该教育投资公司及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返还服务费38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某教育投资公司辩称:叶某不是该公司员工,其仅是用公司场地与王女士洽谈,是叶某自己刻的公章,与其无关。一审中,教育投资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印章真伪进行鉴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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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教育投资公司、叶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女士退还款项38000元及利息。

某教育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会峰

本案审理过程中,某教育投资公司抗辩称上述协议加盖的印章系伪造及该协议与其无关,并向法院申请对原告提交的《职称入户服务协议》《收据》上加盖的公司印章真伪进行鉴定,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视为其放弃鉴定申请,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某教育投资公司上述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同时,某教育投资公司自认涉案协议签订的场所系在其公司办公区域内,且涉案《职称入户服务协议》《收据》均加盖了其公司公章,在此情况下,王女士作为合同善意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叶某就是某教育投资公司员工。王女士在合同签约过程中已尽到应尽的审慎义务。

在王女士有充分理由相信叶某是代表某教育投资公司与其签约且其对此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之规定,叶某与王女士签订涉案《职称入户服务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对某教育投资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教育投资公司应与叶某共同向王女士返还服务费并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对于公司来说,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加强对办公场地的管理,避免无关人员擅自进入;还应规范管理公司公章,避免出具空白合同、空白委托书等文件,降低企业经营风险。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在签订金额较大的合同时,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并注意核实确认对方的主体资格,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等证件,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广州案例第174期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