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最新梳理)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10-18 15:21:36

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最新梳理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6.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7.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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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奖补政策

根据《广州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穗科规字[2021]4号),对在广州依法注册登记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1.当年度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度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在有效期内),自2021年9月1日起,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的,额外奖励10万元。

3.对当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申请认定时间上一年度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给予额外奖励。企业申报金额在1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20万元,5000万元(含)到1亿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40万元,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额外奖励70万元。

以上奖励累计最高100万元,由企业统筹使用。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至我市行政区域内且完成相关变更手续的,可适用我市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