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说法发布时间:2023-11-28 16:03:03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审查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或者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以及人民法院收到自诉人提起的诉讼材料后,决定是否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法定程序。这一步骤标志着刑事诉讼的正式启动,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历的法定阶段。立案程序具有自身独立性和特定的诉讼任务,其核心任务是决定是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案件立案后能否撤案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和关注的话题。“开弓没有回头箭”,特别是对于公诉案件,一旦被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刑事立案后,通常情况下是不允许撤销案件的。然而,法律对某些特殊情况也作出了特别规定,使得公诉案件的撤销成为可能。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时,应当撤销案件。对于涉及多名嫌疑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部分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事处罚的条件,公安机关可以终止对这些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但继续对同案犯的侦查。
当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涉案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尽管存在犯罪事实,但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并将其提交给检察长作出决定。
只有符合上述情形的案件才能被依法撤案,而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在立案后通常是不会被撤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以寻求法律救济或改变案件走向。例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或与其达成和解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被害人同意撤销对被告人的指控或撤回控诉,也不能使司法机关撤案(自诉案件除外)。
在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相对轻微,或者当事人身份特殊的案件中,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或达成和解后,检察院可能会酌情考虑从轻处罚或甚至决定不起诉。例如,在非法捕捞案件中,如果嫌疑人积极进行公益赔偿,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同样,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损毁财物罪等情节不严重的案件中,积极争取受害人的谅解也有可能取得相对不起诉或缓刑的处理结果。甚至在盗窃案件中,如果涉案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低,受害人谅解可能会取得相对不起诉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决定是否起诉或如何判刑的权力在检察院和法院手中,公安机关只有建议权。
一旦刑事案件已经立案,通常表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符合立案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案件不会仅因为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或谅解而随意撤销。刑事案件的处理通常需要依法进行,检察院和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起诉的决定和裁判。虽然在一些情况下刑事案件可以被终止或撤销,但这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和司法机关的审查,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程序的合法性。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
来源:山西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