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中共司法部党组发文:深入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

来源:法大大 张霖发布时间:2020-03-27 10:13:32

作者:张霖,法大大法律事业部副总经理


3月25日,中共司法部党组发布《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再一次明确了“互联网+公证”及电子证据未来的趋势。


《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

 

其中,(十五)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方法指出:要深入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开通线上自助办证平台,对具备网上申办条件的公证事项全部实现网上预约、申请、受理、审核、缴费,研究制定“非接触”公证服务工作指引。合作制试点公证机构2020年底前要全部具备应用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能力。拓展司法辅助、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在新型、前沿领域提升公证服务能力。


(十五)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方法

 

《意见》中明确了在2020年底推行互联网+公证的决心以及未来在线业务公证范围。主要涵盖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能力。而事实上,“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和“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是基于“电子公证书”和“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两种技术的应用拓展。

其中电子公证书核心技术依托于电子签章及电子合同,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则是在线对电子证据进行实时见证保全保管的手段。对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

(1)首先要理解电子合同解决的是合同电子签署的问题,也就是让签署合同可以从线下转到线上,而且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2)电子证据保全本质上是取证存证,解决的是信息系统(无论是电子合同还是用户的操作系统)提供完整证据链的取证问题,也就是说,通过完善的、合乎司法裁判要求的电子取证技术,可以减少后期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风险。

互联网时代下,司法审慎对包括涉及线上业务的案件审理提出了更高的电子证据要求。在线上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可能需要提供电子签名第三方平台证明、CA机构证明、第三方服务机构证明等,这些机构的证明具有一定权威度,但是属于法院可以采信的证据,却并非法院必须采信的证据。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九十三条 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就做出了更高要求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近年来出台立法可见电子证据及电子合同对于线上系统以及司法科技等领域的重要性。从线上业务角度出发,证据链的完整性将非常重要,除了电子合同可以解决的确认身份及文件防篡改的技术,还需要从证据本身证明证据的真实有效性,比如证据本身与法律事实的联系性等。例如赋强公证是由于需要当事人主动放弃诉权,到期逾期不履行债务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赋强公证在尝试互联网模式的情况下,由于涉及到诉权的放弃,所以在前置询问笔录采集的过程中应当具备非常完备的证据链条来主张后续的强制执行申请。

 

总结

电子签名及电子合同作为基础设施,保证了线上签署的电子合同具有与线下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证据保全塑造完整证据链,保障客户在后期可能遇到的法律纠纷中保留有充分的电子证据。

基于“实槌”可信电子证据平台的法大大安全合规风控方案,则完美融合了二者,是法大大区别于市面任何电子合同平台的独家核心技术,可实现电子合同签署、存证、司法鉴定、争议纠纷在线处置等环节的全流程线上处理。适用于银行、金融机构、地产公司、数据服务公司、大型制造企业等,所涉业务交易、HR流程、数据交互等场景。

相较于市面普通的结果存证、第三方出证平台,法大大“实槌”平台可结合企业实际业务场景,通过独有ENA主动取证专利技术,由公证处实时地进行前置取证并固化,确保业务环节所涉及到的证据链完整、真实、不可篡改且符合司法采信的规定。另提供便捷的实时公证出证管理后台,在确保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同时,也为金融机构等提供高效的贷后纠纷处理平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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