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资源税计征方式及减免税政策(最新规定)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5-22 12:11:50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0-09-01

公布日期:2020-07-29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

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缴纳资源税。

二、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海盐、地热等本市应税资源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三、石灰岩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

四、其他粘土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三元,实行从量计征。

五、矿泉水的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十元,实行从量计征。

六、海盐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

七、地热的适用税率依照本决定所附《天津市地热资源税税率表》执行,实行从量计征。

八、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本市可以根据其损失程度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的资源税应纳税额。

九、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征收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十、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地热资源税税率表

(自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施行)


一般用途

特殊用途

回灌量

未回灌量

税率

每立方米1元

每立方米3元

每立方米9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般用途

特殊用途

回灌量

未回灌量

税率40T<60℃)

每立方米1.2元

每立方米9

每立方米30元

税率60T<80℃)

每立方米1.6元

每立方米12

税率T 80℃)

每立方米2元

每立方米15

注:T指出水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