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6-09 10:38:32

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作为全日制用工的补充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以小时作为工资报酬的计算标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每天给劳动者安排的工作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最长15天支付一次。

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法律依据

现行版本《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经典案例

甲在A公司从事加工岗位,在公司从事临时用工工作,双方于2019年1月2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6月30日,合同约定A公司不为甲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报酬按双方商定的计时工资标准定时发放。

劳动合同签订后,甲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虽然合同约定了双方是计时工资,但A公司在甲工作期间按月发放工资薪水。

后甲怀孕于2019年6月23日后未再上班,A公司亦未再向其支付工作报酬,2019年11月22日,甲以A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由提出辞职。后甲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A公司应向甲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医疗费、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万余元,A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就工作时间、工资发放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根据甲提供的考勤打卡记录,A公司未对甲每天上下班进行两次打卡期间的出勤情况作出合理解释,故有理由认为甲两次打卡系正常上下班打卡,最后,根据甲的工资流水,甲工资系按月转账发放,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报酬结算支付周期的相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因此,应认定双方系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A公司应当向甲支付生育生活津贴以及经济补偿金,遂判决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