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5-11-02 00:00:00
法大大电子合同第一案已尘埃落定,上海仲裁庭已经认可了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效力,并据此做出了仲裁决定。But,在此喜大普奔之际,居然有人幽幽的飘来一句:电子合同是个什么鬼?我们公司用传真或扫描打印签署的合同是电子合同么?
纳尼!身处法大大宣传队伍的第一线,小编深感责任重大,务必要向各位好好说道说道电子合同其真身。因此,从今天开始我们墙裂推出10集欢乐悬疑浪漫文艺连续剧:『电子合同十问十答』,秉承“三围精神” (what,when,why)务必使你全方位清晰了解电子合同。其实它一点都不高冷,这十集过后,你会发现它的呆萌气质。让我们慢慢地慢慢地揭开它的面纱。
第一集:什么是电子合同?
让我们把视线首先穿越回本世纪初(一大波数据即将袭来):
1、世界电子商务交易额
2、中国电子商务网站数量
3、2002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
数据引自中国电子商务协会《2003年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分析报告》
同时,超过50多家部委作为发起单位的“政府上网工程”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电子政务得到了普遍的推行。于是各种各样的问题也在这个轰轰烈烈的传统与新兴的碰撞中暴露出来:
举个栗子呗:
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明文规定;
电子签名的规则不明确,对电子签名人的行为缺乏规范,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行为不规范,认证的合法性难以保证:
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交易方对电子交易的安全没有保障。
鉴于以上,紧急的一堆问题的出现,为了消除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障碍,电子签名法或电子商务法在世界范围内的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得到了制定。
于是,一大波法律正在袭来:
新加坡:《电子商务法》(1998年)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1999年)
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1999年)
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年)
欧盟:《电子签名指令》(1999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分别于1996年和2001年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为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提供指导。
于是乎,在万众期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闪亮登场!
2004年3月24日——草案讨论通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4年4月—2004年8月——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
2004年8月28日——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
2005年正式施行的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于前期暴露出的问题,结合各国的立法经验,采取了折衷的立法模式:
一、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四、以目前国际上比较公认的成熟技术为基础,推荐一定的安全条件和标准,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标准。
为嘛要花如此之多的篇幅在唠《电子签名法》?那是因为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相应的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的环节。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这也是为什么要说到《电子签名法》的前世今生,以便大家更深入的理解电子合同的发生背景和使用细节。
那么?终结问题来了,我们的电子合同到底是肿么一回事?
先让我们来看看电子合同比较高、大、全的定义: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这个定义,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解释,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也称为电子数据)。
……
好枯燥好烦有木有, 那就记住下面这一句话就可以了(快拿起小红笔一起来划重点啦!):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下一集我们会给大家讲『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插播一个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