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解读:网络仲裁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8-03-19 00:00:00

”天天这样打电话催,以后谁还敢向你借钱。”“我也想还你,但是真没钱,你以为我想当老赖吗?我也是没办法。”“我凭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每当接到催收,老赖的话尤其刺耳。然而,最近两年火爆的网络仲裁,让老赖说话之前都会三思而后行。

为什么网络仲裁会有如此神奇功效?网络仲裁究竟有法律效力吗?本篇我们就重点来聊聊网络仲裁的法律效力问题。


什么是网络仲裁?

网络仲裁,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资源提供仲裁服务的网上争议解决方法,仲裁的全部或主要程序,包括立案、受理、审理到裁决、送达等都在网上进行。

网络仲裁庭可利用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室、视频会议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将位于不同城市的当事人和仲裁员联系在一起,当事人和仲裁员也可以异地通过互联网开庭,仲裁庭的合议以及仲裁裁决的做出和传递也都可通过网络进行。

可以说,与线下仲裁相比,网络仲裁的最大优势就是方便快捷。网络仲裁的即时性能快捷、经济地解决互联网线上纠纷。


为什么说网络仲裁是大势所趋?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普及,网络仲裁越来越受到大家的欢迎,今后网络仲裁的推广可以说是大势所趋。然而网络仲裁究竟有法律效力吗?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以及电子数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网络仲裁法律效力越来越受到大众认可,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得出结论:仲裁机构借助网络审定以电子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符合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且双方当事人均需签字;网络仲裁规则对网络仲裁的特定程序做出规定,仲裁程序的进行有法可依;在网络仲裁框架下确立选择仲裁地的规则,以方便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网络仲裁有法律效力吗?

具体分析一下网络仲裁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网络仲裁协议的形式受法律认可

《仲裁法》第16条规定: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综上,电子形态的仲裁协议在中国是受法律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迅猛发展,电子签名在为金融、保险、第三方支付、旅游、房地产、医疗、物流、供应链、B2B、B2C线上交易平台、人力资源管理等行业以及政府机构等领域均有不同程度的应用。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

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不得因其采用电子签名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三,网络仲裁程序遵循一定的仲裁规则

网络仲裁和传统线下仲裁一样本质上是一种仲裁程序。在传统仲裁中,仲裁程序要依据《仲裁法》及各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而网络仲裁要想与传统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需遵循一定的仲裁规则。

《仲裁法》第2条规定: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通过制定网络仲裁规则对仲裁过程中各种程序性事项进行严格的规定,保证网络仲裁与我国法律体系的兼容性,从而使网络仲裁程序得以顺利进行,是保证网络仲裁与传统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必经过程。


第四,仲裁地的确定或影响网络仲裁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地的确定与裁决书的承认与执行息息相关,而由网络仲裁所做出的裁决书被顺利承认与执行则体现了网络仲裁的效力。在现有的仲裁法律制度下,解决网络仲裁所存在的仲裁地的落空问题需要对仲裁地进行法律上的虚拟化处理。

仲裁地的确定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结合最密切联系原则,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时候可由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确定。在网络仲裁的实践中,有的网络仲裁规则已允许当事人对仲裁地点进行约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第八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仲裁地。

依意思自治原则赋予当事人自主约定仲裁地并不是随心所欲,毫无限制的。当事人的这项权利应受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限制,约定的仲裁地应尽量与仲裁本身相关,如常设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程序开始地等等。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仲裁地,这样既能快捷便利的解决网络仲裁地的缺失问题,也有利于网络仲裁裁决的效力得到承认,从而方便日后的执行。


综上,如果一份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形式,签名是双方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执行过程中遵循一定的仲裁规则,且对仲裁地的确定进行了法律上的虚拟化处理,那么这份仲裁协议就与传统仲裁中的书面仲裁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文为法大大原创,非商业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者,本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需转载或商业合作,请联系pengxy@fadad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