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7-25 10:30:49
相信很多人都不会认真研究劳动合同法,这可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履行、变更直至解除、终止,详细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不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应该好好学习《劳动合同法》,今天就来科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50条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这是法律为用人单位设定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替代离职证明,也不能以双方存在劳动争议为由不出具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上明确,要求劳动者在做完工作交接后,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离职协议时,往往会注明“双方再无争议”。如有此约定,那么审裁机构就会认为双方已经完成离职交接。对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离职交接流程办理完毕后,再订立类似协议。
建议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把工作交接流程、事项和表单公示告知给劳动者,以资遵守并作为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承担多项附随义务,该义务又称后合同义务,其内容包括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等。如果用人单位怠于履行这些附随义务,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赔偿损失、受到行政处罚等。